2019/06/28
【政府資訊】食藥署將啟動3項稽查專案與食品規範新制

【政府資訊】食藥署將啟動3項稽查專案與1項食品規範新制

文章來源 :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撰文=  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 

 

 

食藥署啟動「108年度豆製品製造業稽查專案計畫」

豆製品蛋白質含量豐富且為民眾經常選購之食材,為維護國人食用豆製品之衛生安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近日將啟動「108年度豆製品製造業稽查專案計畫」,會同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豆製品製造業者進行稽查及抽驗,確保民眾食用安全。
本次稽查對象包括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豆乾豆腐源頭製造業者、供應早餐店之豆漿源頭製造業者,以及107年抽驗不合格之豆製品製造業者等,稽查重點為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業者登錄資訊、原料及食品添加物來源及使用之合法性,以及標示查核等,並對產品進行抽驗,以確保業者使用食品添加物之合理性及是否有非法使用之情形;如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者,將依法處辦,以維護民眾食的安全。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遵守食安法相關規定,維護消費者飲食衛生安全,如查有GHP缺失經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及食品添加物使用不符規定者,分別違反食安法第8條第1項及第18條第1項規定,依同法第44條及第47條分別可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及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文章重點:

1.稽查對象: 包括真空包裝黃豆即食食品、豆乾豆腐源頭製造業者、供應早餐店之豆漿源頭製造業者,以及107年抽驗不合格之豆製品製造業者等

2.稽查重點: 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食品業者登錄資訊、原料及食品添加物來源及使用之合法性,以及標示查核等,並對產品進行抽驗

3.檢驗項目為食品添加物之合理性及是否有非法使用之情形

原文連結 :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498840

 

食藥署啟動「108年特殊營養食品製造及輸入業者稽查專案」

特殊營養食品係指嬰兒與較大嬰兒配方食品、特定疾病配方食品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許可得供特殊營養需求使用之配方食品,為嬰兒或特定疾病所需求使用之營養補給品。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為貫徹「食安五環」中加強查驗之政策目標,近日將啟動「108年特殊營養食品製造及輸入業者稽查專案」,會同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該類輸入食品及製造工廠加強查驗,落實源頭管理,以確保該類食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
本次稽查對象主要針對輸入或製造「嬰兒配方食品」及「特殊疾病配方食品」之業者, 稽查重點包含食品業者登錄資訊、自主管理、食品添加物使用及管理、強制性檢驗、查驗登記許可內容符合性、客訴分析、食品追蹤追溯系統、產品標示、產品回收至銷毀作業流程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符合性等項目進行查核,並進行產品抽驗,如查獲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將依法處辦。
食藥署呼籲食品業者應落實自主管理,並符合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倘未依規定實施檢驗或建立食品追溯追蹤系統,經命限期改正而屆期不改正者,涉違反食安法第7、9條規定,可依同法第48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另使用不符「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規定之食品添加物,涉違反食安法第18條規定;未辦理查驗登記者涉違反食安法第21條規定;產品標示不符規定者涉違反食安法第22條規定,前三項違規案件可爰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文章重點:

1.稽查對象: 輸入或製造「嬰兒配方食品」及「特殊疾病配方食品」之業者

2.稽查重點: 食品業者登錄資訊自主管理食品添加物使用及管理、強制性檢驗、查驗登記許可內容符合性、客訴分析、食品追蹤追溯系統、產品標示、產品回收至銷毀作業流程及食品良好衛生規範準則(GHP)符合性等項目進行查核,並進行產品抽驗

3.檢驗項目: 食品添加物之合理性及是否有非法使用之情形

原文連結 :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498839

 

食藥署啟動「108年蛋品標示及市售雞蛋友善生產系統標示符合性查核專案」

蛋品為民眾飲食常見的蛋白質攝取來源,消費者可藉由食品外包裝標示的內容來選購符合需求的產品,為提供民眾正確選購資訊,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近日將啟動「108年蛋品標示及市售雞蛋友善生產系統標示符合性查核專案」,由地方政府衛生局針對市售生鮮蛋品標示進行查核,以維護民眾消費權益。
本次查核重點包括品名、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雞蛋友善生產系統標示符合性及標示是否有誇張不實或易生誤解情形等,如查獲有違反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下稱食安法)相關規定,將依法處辦。
依據食藥署公告之散裝食品標示相關規定,生鮮蛋品應該要標示品名及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另外依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公告之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定義及指南,雞蛋友善生產系統分為豐富化籠飼、平飼及放牧,雞蛋產品如果符合友善生產系統,要依實際生產系統標示。如果查獲違反食安法第25條規定,將依同法第47條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

文章重點:

1.稽查對象: 市售生鮮蛋品標示進行查核

2.稽查重點: 品名、原產地(國)或等同意義字樣、雞蛋友善生產系統標示符合性及標示是否有誇張不實或易生誤解情形等

原文連結 :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498842

 

108年7月起實施食品規範新制報你知 

為強化食品安全衛生管理,並保障消費者權益,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下稱食藥署)於108年7月起有3項新制上路,新制規範內容重點摘要如下:

一、新增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HACCP)業別: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之「食用油脂工廠」、「罐頭工廠」、「蛋製品工廠」自108年7月1日起應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
二、設置衛生管理人員業別:其他食品製造工廠依規模分階段設置衛生管理人員,其中資本額一億元以上者,自108年7月1日實施。
三、新增1食品業者登錄類別-物流業:應辦理登錄之物流業者規模及實施日期如下:新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公告日實施;已辦理工廠登記、商業登記或公司登記業者,自108年7月1日實施。

食藥署再次呼籲,食品業者應留意新制規定,請勿觸法,如未依規定符合食品安全管制系統準則之食品業者,依食安法第44條第1款規定,經命其限期改正,屆期不改正,處新臺幣6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鍰,經廢止登錄者,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重新登錄。未依規定設置衛生管理人員之食品業者,依食安法第47條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3百萬元以下罰鍰。另,食品業者應依法完成登錄,始得營業,如未完成登錄且經要求限期改正,屆期未改正者,可依食安法第48條處新台幣3萬元以上300萬元以下罰鍰。詳細新制內容可參閱附件資訊,或至本署官方網站(http://www.fda.gov.tw)之「公告資訊」項下查詢相關公告或新聞。

文章重點:

1.資本額三千萬元以上未達一億元之「食用油脂工廠」、「罐頭工廠」、「蛋製品工廠」自108年7月1日起應實施食品安全管制系統(HACCP)。

2.資本額一億元以上食品製造工廠者,需分階段設置衛生管理人員

3.食品物流業者應辦理登錄

原文連結 : https://www.fda.gov.tw/TC/newsContent.aspx?cid=4&id=t498830